绥芬河市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2016-05-02 点击次数:656
绥政办发〔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中共绥芬河市委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绥发[2015]3号)和《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绥政办发[2015]42号)精神,建立绥芬河市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为切实完善我市大学生创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经过人社、财政、科技、教育、团市委和工信委等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统一授牌,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创业和就业的综合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提升能力为核心,以鼓励创业为重点,择优认定、分步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接纳大学生实习实训,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为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五条 人社、财政、科技、教育、团市委和工信委等部门是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基地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发布认定名单;
(三)宏观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实施动态管理;
(四)协调解决基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六条 申请成为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创业大学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
(二)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三)为大学生提供多种创业、就业及职业技能实训;
(四)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提供专业服务与咨询,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或设备;
(五)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实习就业岗位、创业实训等信息。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的审核设立。
(一)由拟设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用人单位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绥芬河市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人社部门初审后,会同财政、科技、教育、团市委和工信委等部门会审后,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绥芬河市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第八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绥芬河市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申请报告(含单位简介、单位创业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等);
(四)本单位大学生创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九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应在依托单位内;
(二)企业创办人为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三)大学生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创办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人社、财政、科技、教育、团市委和工信委等部门对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基地进行表扬,对达不到条件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条件的将撤销“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称号。
第四章 基地申请补贴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可以根据入驻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数量、规模,申请符合市场价格的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等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工作流程〉的通知》(黑财社[2015]96号)执行。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应根据大学生入驻企业数量、规模及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相关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绥芬河市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补贴审核表》(附件2);
(二)入驻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数量、规模及带动就业人数证明;
(三)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四)落实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减免缴费政策的人数、金额等证明材料,如大学生学历证书、身份证、营业执照和与大学生创办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