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 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6-01-14 点击次数:690
双政发〔2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5〕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20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含各类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力度,激发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热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
高校调整课程体系,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并聘请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专家及自主创业的成功人士举办讲座,通过办培训班、现场示范、生产实践、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式,同时采用现代传媒开展远程教育、网上视频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立足基层,面向大学生切实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一对一”的保姆式服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政策解答+融资服务”。各类孵化基地建成后,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地点、创业指导、后续跟踪一条龙服务。用三年时间,引领6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由市人社局、工信委、团市委、黑煤职院负责)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人员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安排一定额度的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在校和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辟建孵化基地。(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人社局、黑煤职院负责)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超过1.5%。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受整体担保放大倍数限制。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在具备条件地区的政务大厅中开设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担保公司和银行部门“一站式”服务。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银行要将贷款条件及申请流程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公示,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由市金融办、财政局、人社局、银监局、人民银行、黑煤职院负责)
四、实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200公里以内加4分,300公里以内加3分。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免除税务登记证、发票工本费等费用。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生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在园区进行创业的人员,第一、二年水、电、场地租赁等免费,第三年给予优惠扶持政策按50%缴费,用“种子资金”给予补贴。(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五、降低大学生创业准入门槛
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作为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行业外,取消提交和审查验资报告作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进一步优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营者“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启动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工作,提高企业登记行政审批效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社保局负责)
六、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
要在现有创业项目库的基础上,重新着重筛选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农村劳动力创业、网络创业的优秀项目,依托创业项目库对外发布更新,免费提供给创业者使用。争取到2017年,市级创业项目库入驻项目400个,县级300个。(由市人社局、科技局、团市委、黑煤职院负责)
七、培育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市、县区政府通过政府投资及争取多方投资等方式,充分利用产业园区、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仓库、校舍等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创建孵化基地、科技园及众创空间,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政策扶持和创业孵化。在创业孵化园区或众创空间内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区域,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对各部门、各行业已建成不同类型的园区要加强管理,提档升级,跟踪服务。到2017年,争取建成3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市经济开发区在市里建设孵化器;黑龙江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大学科技园;宝清、集贤县在县里建设孵化器;尖山、岭东区在各区建设孵化器。加快制定和落实我市科技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大学生创业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 器建设。(由市科技局、人社局、工信委、黑煤职院负责)
八、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
针对工作急需、专业性较强且员额不足的公务员职位,向高校毕业生适度放宽报名资格条件,鼓励报考。政府购买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安置高校毕业生,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充实基层人才队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公共和社会服务岗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对基层服务项目期满的毕业生,报考本人户籍地岗位的和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再各加2分。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期满人员在报考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时享受项目生同等政策。每年通过“三支一扶”安排3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由市人社局负责)
九、完善见习基地体系建设
积极鼓励具备接纳毕业生就业见习能力的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单位申报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每年组织300名左右毕业生实习。积极引导和鼓励各见习基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市就业专项资金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贴。凡被见习单位录(聘)用的见习生,取消试用期,见习期计算工龄。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当年的见习补贴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上浮到60%。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市人社局负责)
十、鼓励新兴创业模式
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相融合,积极发展“微商”、“网店”等新兴创业模式,为创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技术及其他政策扶持,探索利用互联网建立虚拟孵化器,放宽电子商务主体登记条件,给予网络创业人员同等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加强网络、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项目展示平台,创新和拓展相关服务。(由市电商办、团市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负责)
十一、做好大学生实名制登记
将《就业创业证》委托给高校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发放。有需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时,可同时领取。县以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开展毕业生报到、人事代理、就业创业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对于在校未能及时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发放《黑龙江省2015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名登记信息表》和《就业创业证》。依托“金保工程”对2015届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进行信息化管理。对于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接受就业服务情况、享受就业政策扶持情况等,及时录入“金保工程”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系统,做好台帐记录,同时建立长期监测制度。(由黑煤职院、市人社局负责)
十二、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网站和微平台
通过整合政府各部门、企业、大中专院校、社会组织等多方面资源,打造符合双鸭山实际的青年创新创业网站。定期发布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信息、青年就业岗位信息、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信息等内容。团市委还将创建双鸭山青年创业就业微平台。在微平台上发布党和政府的惠民创业就业政策、青年创业典型事迹、就业招聘信息、双鸭山青年创新创业网站链接等内容。方便青年线上线下及时了解我市的创业就业情况,帮助青年选出适合的创业项目。(由团市委负责)
十三、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站
免费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申报职称评定、申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便捷服务。及时为创业大学生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为其能正常过组织生活提供网络宣传教育平台。将大学生群体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放宽条件,将大学生在求职中可能会遇到的法律事项纳入受援范围,最大限度地提供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在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援助接待窗口。(由市司法局、市人社局负责)
十四、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系列竞赛。跟踪宣传老典型,培养发现新典型。通过举办“我的中国梦—奋斗的青春最美丽”大学生创业典型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新老典型,努力开拓创新创业思维,营造青年创新创业浓厚氛围,(由团市委、市人社局、黑煤职院负责)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