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支持大学生创业现有政策
2016-05-24 点击次数:656
省地税局支持大学生创业现有政策
一、促进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我省确定为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其他4个税种由地税局征收。)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