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1-13 点击次数:427
双政发〔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精神,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对就业创业的影响,紧紧抓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契机,着力破解经济下行带来的就业创业难点问题,针对我市龙煤双鸭山公司等大型企业经营困难、就业渠道单一、岗位严重不足、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的实际,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多渠道、多方式拓展就业创业空间,推动以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为重点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在调控经济发展上的优先地位。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统计局、商务局负责,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借鉴发达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全市农业、工业、服务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多领域、多角度推进产业发展,拓宽就业渠道。结合全省“两大平原”现代化综合配套改革和大力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战略,创新农产品经营业态,扶持发展前景好、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农产品产业,带动就业增长。支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满足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抓住我市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有利契机,深度挖掘第二、三产业的就业潜力,注重吸纳就业能力的培育和提高,扩大就业规模。(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商务局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创建示范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争取省和国家综合奖励。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歧视性规定,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适当提高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降低或减少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优先审查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鼓励高校、院所将闲置专利向小微企业许可转让,向小微企业低成本或免费实施专利许可,引导高校、院所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帮助小微企业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由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人社局负责)
(四)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困难、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富余人员生活补助、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转岗培训补贴。确需裁员的,应制订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委、商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优化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执行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按要求实现“一照一码”。转变涉企的行政服务和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逐步减少实地检查行为,强化网上监管、数据监管。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简政放权,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推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培育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各级政府要通过政府投资及争取多方投资等方式,充分利用产业园区、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仓库、校舍等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创建孵化基地、科技园及众创空间,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政策扶持和创业孵化。在创业孵化园区或众创空间内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区域,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对各部门、各行业已建成不同类型的园区要加强管理,提档升级,跟踪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创业孵化园的投入。人社、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科技、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对接各类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零距离”服务;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由市科技局、工信委、人社局负责)
(七)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切实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在我市创业融资领域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创业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种子资金”,鼓励扶持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负责)
(八)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范围扩大到所有创业人员,并将微利贴息项目相应扩大。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凡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创业人员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担保机构和银行部门“一站式”服务,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银行要将贷款条件及申请流程以适当方式公示,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对创业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选择条件好的县进行无担保贴息贷款试点,创新贷款服务方式,逐步形成创业贷款担保形式多元化。(由市财政局、人社局、银监局、金融办、妇联负责)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对符合创业条件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市人社局、民政局负责)
(十)大力扶持网络创业。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相融合,积极发展“微商”、“网店”等新兴创业模式,为创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技术及其他政策扶持。探索利用互联网建立虚拟孵化器,放宽电子商务主体登记条件,给予网络创业人员同等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加强网络、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项目展示平台,创新和拓展相关服务。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总部基地和互联网服务商实行“一址多照”。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由市电商办、工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十一)鼓励科研人员创业。以省委《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为统领,以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推动建立和完善资金支持、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人才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由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十二)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依托全市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组建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搭建农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积极参与全省“百名农民创业之星”和“百个农民创业示范(实习)基地”评选活动。鼓励各县、区创建农民创业园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推动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批量进驻电商平台,提升我市农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由市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团市委负责)
(十三)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鼓励对初始创业人员提供租金补贴,建立创业创新产品定向招标采购制度,对创业大赛中的优秀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由市科技局、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上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级别工资高定1个档次,满三年以上,级别工资再高定1个档次。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两年以上不满三年,薪级工资高定1级,满3年以上,薪级工资再高定1级。单独组织边远艰苦地区县乡机关及公检法系统公务员招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一线执法岗位就业。根据基层需要,针对工作急需、专业性较强且员额不足的公务员职位,向高校毕业生适度放宽报名资格条件,鼓励报考。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把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与管理情况列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指标。积极落实“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开展志愿服务,充实基层人才队伍。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岗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本人户籍地岗位的和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再各加2分。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事业单位时享受项目生同等政策,报考公务员时可报考项目生岗位。(由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财政局负责)
(十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当年的见习补贴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上浮到60%。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取消非应届毕业生调整改派环节,非应届毕业生可凭市人社局认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录(聘)用通知等就业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专科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和创业鼓励政策。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鼓励政策按《双鸭山市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执行。(由市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负责)
(十六)努力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岁、男满55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适度控制岗位规模,严格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使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应优先保障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确保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除零就业家庭人员外,就业困难人员在同一困难状态下,只能享受一次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促进政策。创办和认定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助。(由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负责)
(十七)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围绕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特别是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组织各县工业园区企业与劳转部门开展劳务对接,组织劳转协会、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能人等市场主体为农民提供对接服务,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抓住全省“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实施的机遇,扩大对俄劳务输出。通过舆论多层次宣传农民创业的意义和国家扶持农民创业的政策,通过举办农民创业成果展、农民创业评比、农民创业典型报告会等引导农村劳动力树立创业观念,同时,针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层次,修订创业培训相关内容,多增加通俗易懂的创业案例、简易的资金测算等必备技能。畜牧、水产、人社等部门联动,对农村劳动力创业比较热门的养殖、种植等行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就业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在实施征收土地时,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由市农委、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八)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在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基层专职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符合录(聘)用岗位要求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企业对招收的退役士兵开展岗位培训的,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贴。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由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的基础上,将创业者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纳入服务范围。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绩效管理原则,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服务。(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服务上的应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和标准化。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联网发布各类就业信息,稳步推进就业信息共享,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县一级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整合,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为社会提供统一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人力资源市场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明确划定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逐步把经营性业务转由服务企业实施。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由市编办、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将享受培训补贴人员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重点组织实施农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发和实施职业培训包教学,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发挥企事业单位主体作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快培养重点产业急需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培训方式,鼓励培训机构对创业群体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可利用当地财政匹配的就业专项资金或创业扶持资金给予培训补贴。引导鼓励劳动者利用互联网、众创空间以及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网站参加网络创业学习和培训。(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在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继续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按规定给予6至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由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服务,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推进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就地就近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五)做好资金保障、就业统计和宣传工作。将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纳入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要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需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性支出的比例。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扩大全市劳动力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等相关数据。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创新创业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负责)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