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1-24 点击次数:740

庆政规〔2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措施时,要与就业政策紧密衔接,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保持全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投促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加快打造多元产业体系,从既有市场需求增长空间、又有自身鲜明供给优势的领域发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就业规模。做大做强“油头化尾”、汽车、中高端食品等优势特色产业,扶持壮大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旅游、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引入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落实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总体要求,围绕石化、食品、新材料等领域,与惠州等城市开展对口合作,探索区域合作新模式新机制,吸引南资北移、承接产业转移,谋划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市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投促局、科技局、民政局、旅游局、卫计委、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壮大,增强小微企业就业吸纳能力。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全市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以创新小微企业发展方式实现就业新增长。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和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市工信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业,提高土地、劳动、资本等各项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和生产效率,全市公办人力资源招聘网站要免费发布招聘农村劳动力信息,促进农民就业,加强农村电商平台建设,打造一批淘宝村,植入本地文化,塑造知名品牌。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吸引高新技术领域人力资源,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农业、林业、生态等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相结合,在供给侧生成更多市场主体。引导更多劳动者准确把握新优势产业、新业态中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促进新业态带动传统就业,特别是带动劳务型人员就业,帮助更多传统行业劳动者转入新业态就业。以顺应市场需要和扩大就业为原则,放宽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可平等享受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其他从业者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建设,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人员提供异地公积金转移接续服务。(市人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活动,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全程电子化,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清单,推进集中审批、并联审批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市发改委、编办、市场监管局、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创业载体。采取政府主导、服务外包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推进各类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孵化基地”)建设。利用各级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资产、闲置楼宇资源或租用存量商品房、厂房等社会资源改扩建、新建一批孵化基地,并开辟专门区域扶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农民工)和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新创业,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主体,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推动市场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各类资本和企业投资建设孵化基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管理运营孵化基地。借鉴成熟先进经验,采取创业培训、入股孵化企业、租金换股权等措施,创新管理模式,提升运作效率,提高创业成功率。完善评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按照《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项目发展的意见》(庆发〔2017〕11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市工信委、人社局、科技局、商务局、农委、国资委、财政局负责)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将城镇转移就业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市人社局、农委、扶贫办、财政局负责)

  (九)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金融机构应依托信用信息、外部平台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共享和大数据综合分析,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对创业者融资需求应贷尽贷。减少对不动产抵押、互保联保等手段的依赖,积极探索法律认可的商标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形式,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按照《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项目发展的意见》(庆发〔2017〕11号)有关规定落实企业应急贷款周转金政策。(市金融办、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大庆银监分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加大对毕业5年内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加强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对未就业毕业生逐一进行联系,掌握就业状况、就业需求,对就业困难和长期失业毕业生要提供“一对一”援助服务,组织网络招聘会和现场招聘会,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街道(社区工作站)、乡镇、居委会(村)聘用岗位应招用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基层服务项目,推进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工作。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事业单位招聘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简化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人事档案管理相关业务手续,对材料齐全的服务事项办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所需各类证明材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应即时办理。留学归国人员、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凭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租赁房屋手续,到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每年新认定一批企事业单位成为就业见习基地,提供高质量的岗位招募高校毕业生见习,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市人社局、人才办、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扶贫办负责)

  (十一)稳妥安置转移就业和分流职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通过发放稳岗补贴支持企业降低成本,挖掘内部潜力不裁员或少裁员。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发挥工会组织帮扶作用,开展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转岗职工就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创业项目提供贴息贷款,扶持自主创业。(市国资委、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总工会负责)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有就业创业愿望的退役军人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服务活动。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对有就业困难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家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市人社局、民政局、编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农村转移劳动者就业创业。按照规定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创业就业政策,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均等化服务。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城乡劳动者和适龄青年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和适龄青年全覆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劳务经纪人为农民转移劳动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民银行、旅游局、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鼓励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帮助同等条件下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优先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必须是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重点向基层倾斜,应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省拨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好地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产教融合发展工程,进一步改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当地项目发展需求。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以双元培育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推动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新模式。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给予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实施技工教育改革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将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参加学制教育。培育具有工匠精神的技能人才,开展“大庆工匠”选树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师徒帮教、创新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落实工匠相关待遇,以工匠精神为引领,加快我市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和税前扣除,并合理使用。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对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的能力和转换岗位的能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支持政府定点培训机构增加培训数量,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全市重点产业急需的职业(工种)和与新兴业态相关的培训项目目录。对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对企业与培训学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支持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引进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对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地制宜开展职业培训,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市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国资委负责)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加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功能建设,提升社区经办能力,将街道(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现有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的专职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强化市场化人力资源供求监测机制,统筹使用公办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资源,进行全面系统统计分析,按季度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求人倍率、“热门岗位和冷门岗位”数据信息,打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就业障碍,有效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区政府负责)

  六、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十八)优化公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公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能,深化公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合改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做好职工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务,进一步推进办理事项职能下放,合理划分市、县(区)业务分工,方便服务对象就近办理。着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提供政策咨询、职称评定、社保办理、转移和接续。与法律援助机构合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和法律保障。(市人社局、编办、司法局负责)

  (十九)扶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加快经营性服务机构发展,加速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支持各类有核心产品、专业化程度高、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高新区、经开区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功能区,引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链延伸。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人力资源企业作为政府人力资源开发伙伴,推进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开展。(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委、科技局负责)

  (二十)优化人力资源产业市场环境。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建设经营性机构与公办机构市场地位平等、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供求匹配效率。加强监管,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打击发布虚假用工信息等行为,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考评结果。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代表、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功能。(市人社局、发改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妇联、残联负责)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就业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保障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实。完善就业工作评价、评估体系,结合第三方评价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评估。强化政策宣传和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抓好任务分解和组织实施、汇总政策落实情况,各配合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抓好政策细化落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予以适当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形势研判和工作协同。建立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牵头,就业创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的就业统计和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就业统计监测机制,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经济数据比对分析,为加强就业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当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时,各级政府按规定制定措施,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办法,化解失业风险。

  各县(区)、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