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兵公开征集实施办法(试行)
龙征〔201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女兵征集质量,向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依据《征兵工作条例》和沈阳军区征兵办公室《女兵征集综合素质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沈军征〔20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女兵公开征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组织女兵公开征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省女兵征集工作。
第三条 公开征集是将征集政策、条件、程序等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征集,确保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公开征集对象的学历、年龄、身体、政治等条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征兵办公室职责:
(一) 统筹指导全省女兵征集工作;
(二) 组织女兵体格检查、综合素质评定、预定新兵和新兵起运等工作;
(三) 办理入伍大学新生的保留学籍手续;
(四) 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市级征兵办公室职责:
(一) 督导本辖区女兵征集工作;
(二) 组织网上初选预征对象进行初审初检和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三) 协调落实入伍女兵的优抚安置工作;
(四) 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县级征兵办公室职责:
(一) 协助应征女青年进行网上报名,宣传、解释女兵征集相关政策规定;
(二) 组织女兵政治考核工作;
(三) 办理女兵学费返还及入伍后的相关手续。
(四) 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八条 公开征集分为宣传发动、网上报名和择优初选预征对象、政治初审和身体初检、体格检查、综合素质考评、政治考核、审定新兵等环节。
第九条 宣传发动。各级征兵办公室要通过媒体公布女兵征集的报名网址、条件标准和程序方法,明确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网上报名和择优初选预征对象。征集对象须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网址:http:// www.gfbzb.gov.cn)。
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高考相对分数=(1-当年高考成绩在本省的排名次序/当年本省的高考总人数)×100〕,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选择6倍征集任务数的女青年作为初选预征对象。各级征兵办公室登录网上预征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应征女青年初选预征对象花名册》,公示初选合格人员名单,并在此范围内组织征集。
初选预征对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持此表参加应征。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自行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政治初审和身体初检。市级征兵办公室必须逐人通知初审初检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初审初检主要审查户籍、年龄、学历、身高、体重、视力等项目。初审初检合格者确定为送检对象,不合格者取消应征资格。
市级征兵办公室在初审初检结束后负责公示初审初检合格人员名单,并在网上同步确认送检对象。各市初审初检合格人员名单要在网上报名结束后8日内,上报至省征兵办公室。
第十二条 体格检查。省征兵办公室抽调相关医疗部门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统一组织对各市(地、农垦总局)送检对象实施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考评。省征兵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根据沈阳军区征兵办公室《女兵征集综合素质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对送检对象进行综合素质考评,并根据成绩排名确定预定新兵,总评成绩满分100分。
(一)身体素质(40分)。考评要素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和体能,各占10分。
1身高:达到159厘米者为1分,每增加1厘米加1分,最多加至10分;
2体重:基本分为10分,标准值为身高减去110,每增加或减少1公斤减去1分,最多减至0分;
3视力: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6,每眼每增加0.1加1分,最多加至10分;
4体能:测试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两项,每项5分。立定跳远达到1.56米者得1分,每增加5厘米加0.5分,最多加5分;仰卧起坐1分钟之内做28次者得1分,每增加2次加0.5分,最多加至5分。每项测试达不到最低标准者,按0分计算。
(二)文化素质(60分)。文化素质考评成绩=高考相对分数×60%(高考相对分数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网上公布为准),对部分有疑问的应征青年高考成绩,由省教育厅进行审验核实。
(三)综合素质评定。由省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织。综合评定成绩为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两项成绩相加之和,在此基础上根据政治面貌给予加分(中国共产党党员加10分)。
(四)预定新兵 综合素质评定结束后,省征兵办依据综合考评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照征集数量的1.3倍确定预定新兵,省、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同步公示预定新兵名单。如发生综合考评总成绩并列,文化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政治考核。凡被确定为预定新兵的应征青年,由入伍地的县级兵役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对排序在征集任务数以外的应征青年,由市级征兵办公室做好“被征集与不被征集两手准备”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审定新兵。省征兵办公室按综合评定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新兵名单。定兵前,视情组织对预定新兵进行身体重点科目复查。政治考核、身体复查不合格的,以及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经核查属实的,取消预定新兵资格,并按综合评定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替补。
第十六条 新兵审定完毕后,由省征兵办公室组织接兵干部与新兵进行集体见面、发放入伍通知书和新兵服装。
省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结束后45日内,将入伍女兵名单通知市级征兵办公室,市级征兵办公室据此协调做好国家学费资助手续办理及优抚安置工作。
第四章 监督查处
第十七条 公开征集期间,省征兵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和定点督查等形式,对女兵征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出具优先征集虚假证明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插手干预、引发问题、激化矛盾的,擅自篡改初审、初检、体检、政治考核等结果的,私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吃拿卡要行为的,对坚持原则的工作人员进行刁难施压、恶意诬告、打击报复的,以及其他有关违反征兵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通过伪造学历达到征集条件、出具虚假优先征集证明的,一律取消入伍资格,已经到部队的作退兵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女兵公开征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