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市)委组织部、教育局、人社局、公安局、档案局,省农垦总
局、省森工总局组织部、教育局、人社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档案局,中省有关单位,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全省
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会议提出的“提高龙江市场化程度、增强我省发展活力、吸
引留住更多人才”工作目标, 强化就业服务能力,方便毕业生有序流动,促进高
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提出的“省会
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 简化有关手续”、
“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办理落户手续”、“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
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7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 号)文
件精神, 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现将进一步简化我省高校
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 取消非应届毕业生改派环节。从 2018年3月1 日开始,全面取消非应届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调整改签环节,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录(聘)用通知等就业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报到和落户。
2. 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今后,各单位凡涉及到非应届毕业生报到、落实编制
和户口、计算工龄、保存档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关系、人事关系及档案转递等
手续办理时,不再将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作为必备材料。
二、办理时限
1. 应届高校毕业生界定为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的 6 月 30 日,
自毕业第二年的 7 月 1 日起为非应届毕业生,不再办理“报到证”和“通知书”调整
改签手续。
2. 毕业生应在“报到证”规定期限内按时到单位报到,相关用人单位或人才交
流机构按规定办理接收和就业相关手续。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
月不去派遣单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落户、存档手续。
三、补办“报到证”及“通知书”要求
1. “报到证”或“通知书”丢失的,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 6月 30 日可持毕业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补发; 超过时限的持毕业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及存档单位情况说明补发《就业报到证签发证
明》,档案中有“通知书”的不予补发。
2. 毕业时未签发“报到证”的,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 6 月 30 日可持毕业学校
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毕业证、招生录取手续及相关就业手续补发;超
过时限的只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
3. 《就业派遣报到证》或《就业派遣通知书》丢失且无派遣数据或派遣存根的,
原则上不予补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若自我举证属实者可按规定给
予补发。自证材料主要包括: 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出具补办申请;现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或存档单位情况说明(证明缺少报到证和通知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招生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存档部门公章); 同一录取三联单
内任一同学报到证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人事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和
毕业入职后第一份干部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4. 档案未存在单位人事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的不予补办相关毕
业生就业材料。
省教育厅将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优化调整改签及补办流程并网上公示,同时印制
宣传单放置在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大厅供毕业生取阅。各级党委组织、人社、
公安、档案部门及中省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文件要求,抓好相
关工作落实。各高校要广泛宣传,及时调整就业指导和服务内容,确保每名毕业
生都能知晓并了解此项政策。普通中等专业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简化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