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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的通知

2019-11-10 12:21 来源:东北石油大学 点击次数:191

各市(行署)、县(市)委组织部、教育局、人社局、公安局、档案局,省农垦总

 

局、省森工总局组织部、教育局、人社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档案局,中省有关单位,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全省

 

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会议提出的“提高龙江市场化程度、增强我省发展活力、吸

 

引留住更多人才”工作目标, 强化就业服务能力,方便毕业生有序流动,促进高

 

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提出的“省会

 

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 简化有关手续”、

 

“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办理落户手续”、“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

 

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7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 号)文

 

件精神, 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现将进一步简化我省高校

 

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 取消非应届毕业生改派环节。从 2018年3月1 日开始,全面取消非应届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调整改签环节,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录(聘)用通知等就业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报到和落户。

2. 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今后,各单位凡涉及到非应届毕业生报到、落实编制

 

和户口、计算工龄、保存档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关系、人事关系及档案转递等

 

手续办理时,不再将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作为必备材料。

二、办理时限

1. 应届高校毕业生界定为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的 6 月 30 日,

自毕业第二年的 7 月 1 日起为非应届毕业生,不再办理“报到证”和“通知书”调整

改签手续。

 

2. 毕业生应在“报到证”规定期限内按时到单位报到,相关用人单位或人才交

流机构按规定办理接收和就业相关手续。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

月不去派遣单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落户、存档手续。

 

三、补办“报到证”及“通知书”要求

 

1. “报到证”或“通知书”丢失的,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 6月 30 日可持毕业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补发; 超过时限的持毕业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及存档单位情况说明补发《就业报到证签发证

明》,档案中有“通知书”的不予补发。

 

 

2. 毕业时未签发“报到证”的,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 6 月 30 日可持毕业学校

 

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毕业证、招生录取手续及相关就业手续补发;超

 

过时限的只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

 

 

3. 《就业派遣报到证》或《就业派遣通知书》丢失且无派遣数据或派遣存根的,

 

原则上不予补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若自我举证属实者可按规定给

 

予补发。自证材料主要包括: 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出具补办申请;现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或存档单位情况说明(证明缺少报到证和通知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招生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存档部门公章); 同一录取三联单

 

内任一同学报到证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人事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和

 

毕业入职后第一份干部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4. 档案未存在单位人事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的不予补办相关毕

 

业生就业材料。

 

省教育厅将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优化调整改签及补办流程并网上公示,同时印制

 

宣传单放置在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大厅供毕业生取阅。各级党委组织、人社、

 

公安、档案部门及中省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文件要求,抓好相

 

关工作落实。各高校要广泛宣传,及时调整就业指导和服务内容,确保每名毕业

 

生都能知晓并了解此项政策。普通中等专业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简化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关于进一步简化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德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