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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应届毕业生提前上岗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9-11-03 16:38 来源:哈尔滨金融学院 点击次数:157

为适应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妥善处理就业与教学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并支持学生提前上岗工作,本着简化程序、方便学生、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据《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前上岗工作的性质和认定

(一)提前上岗工作是学生毕业实习环节的一种形式,学籍并没发生变化,也没有真正毕业,学院依然负有管理责任;

(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认定。

第二条 办理提前上岗工作的条件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原件;

(二)缴清学费、宿费等所有费用。

(三)能够保证完成学业,正常毕业。

第三条 提前上岗工作的办理时间

原则上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第10周开始。

第四条 审批与汇总

(一)提前上岗工作审批由系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家长同意提前上岗工作的申请书(附学生与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并手签姓名);

2.哈金院毕业生提前上岗工作审批表;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原件。

(二)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第10周前办理提前上岗工作的,依据校企合作协议相关规定办理。无校企合作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自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第10周起,系就业指导中心每月20日将办理提前上岗工作审批汇总表名单电子版报送至教务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处,并在学工管理系统中做出标注。

第五条 要求

(一)办理提前上岗工作手续的学生必须与辅导员保持密切联系,必须提供家庭及本人电话,如变更须及时通知辅导员,否则影响网上电子注册、考试、职业技能测试、毕业论文选题、答辩及办理毕业手续等事宜,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提前上岗工作学生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学习,参加考试。

1.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于12月第三周向系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缓考申请,由系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缓考的学生应于下学期初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缓、补考考试(一般在开学后第二周),成绩按缓考记入。

2.专科学生不能参加毕业职业技能综合测试的,可向所在系提出缓测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系另行组织测试。

(三)已经办理了提前上岗工作手续,并申请了缓考、缓测获得批准,因某种原因又回院要求参加正常考试或测试的,应向所在系及时提出申请,由所在系及时告知教务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