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人才引进
(一)直接引进
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新引进国内外人才以及市属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每两年发布一次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劳动或聘用合同,该合同期内到岗后享受以下政策(中省直单位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1.引进“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余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给予50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5000元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引进博士研究生,给予5万元安家费、5-10万元科研启动资金,每人每月享受3000元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3.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3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4.引进985、211院校一批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2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500元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5.引进有实践经验的技能型、专业性特殊岗位人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6.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的,经市编委会审批,如有编制可直接落编,没有空编可先上岗,待编制空余时优先进编,进编后聘用合同自然解除。(牵头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
7.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上述安家费、津贴、科研启动资金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同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承担50%,其他单位由同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8.加大到全国知名高校定向招录选调生的力度,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学士15、10、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二)柔性引进
9.实施重点产业领域人才支撑计划,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企合作、联合攻关,对引进人才较多、科技投入较大的企业,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10.引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团队,能够解决企业重大科技难题,转化成果卓有成效的,给予10-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11.专利持有者通过与企业合作转化科技成果,在我市投产见效后,视贡献大小情况,给予专利持有者奖励。(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12.采取短期、中长期聘任或技术入股、项目合作等灵活方式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为我市发展战略提供有价值的咨询策划,或为我市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年薪、咨询费或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二、加强人才培养
13.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城市、中科院等国家重点科研单位、与我市有合作关系的央企以及佳木斯大学建立人才相互挂职和定点培养机制,选派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去学习深造。(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委)
14.与我市建立国际友好关系的城市启动人才交流培训机制,邀请外国专家来佳、选派科技人才走出去,开展相互交流与培训活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15.支持科技型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16.深化市政府与驻佳高校、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关系,支持到企业和基层开展培训或开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冠名班”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对成果、成效明显的高校、科研院所给予10-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三、完善人才评价
建立以能力、实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向重点产业领域和生产一线倾斜。
17.我市“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余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入选后五年内,每人每月享受5000元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18.市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月津贴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19.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每年评选一次,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评选一次,严格评审标准,突出实际贡献,实行动态管理,享受相应津贴待遇。(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20.在高技能人才中每两年评选一次“佳市首席技师”,每人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21.在农村实用人才中每两年评选一次市级“致富领头人”,每人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市农委)
四、做好人才使用
22.继续实施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支持本地现有的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含中省直单位),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人才项目,给予5-20万元的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23.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种业企业开展农作物良种培育及新型农机具研发,对推广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的品种育成者和技术创新填补省内空白的首位农机研发人,最高可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科技局)
24.对长期在县以下农业、教育、卫生等基层事业单位和企业生产一线工作,且取得良好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聘、县级拔尖人才评选等方面给予倾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25.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每年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低于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总人数的20%。〔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五、强化服务保障
26.市县两级要将人才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视财力情况逐步递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增加到500万元,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支出。县(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区每年不少于5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27.每年为引进人才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在我市公立医院享受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28.按照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和本人意愿,采取发放安家费、提供人才公寓、给予租房补贴或首套购房补贴等四种方式之一,解决好人才的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
29.引进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本人意愿,可在佳木斯区域内择校一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30.关心引进人才的文化生活,我市公交、公园、文体场馆等公共服务为引进人才提供优惠,营造好吸纳人才的软环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文广新局、市城管执法局)
31.引进人才配偶就业由引进单位负责,超出引进单位安置能力的,由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
32.加强与佳木斯大学等高校的联系服务工作,健全定期交流机制,共享资源,共建平台,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定期举办人才供需对接会、技术需求对接会,引导高校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3.完善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引进人才制度,每人联系1-2名优秀人才,帮助人才推进科技或创业项目,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
34.本地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的一批次全日制本科以上人才、市属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的现有人才及中省直高校、科研院所的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享受第28、29、30条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35.成立市人才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坚持以用为本,以企事业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为准,客观公正地对符合政策的人才进行评价界定,提出相应适用政策的意见,公示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人才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佳发〔2010〕12号文件废止。市级文件中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制定各自的人才政策,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