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培养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规〔2017〕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吸引培养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吸引培养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家和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向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发放安家费。对在哈市市区登记注册企业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万元,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引进的人才须与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哈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二条 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单位引进的本科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对在哈市市区登记注册的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单位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本科生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连续发放3年,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引进的人才须与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哈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第三条 培育创新创业公共平台。鼓励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类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载体,搭建促进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各类创业孵化器运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业平台,全年举办20场以上、每场规模50人以上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等的,每场给予服务资助补贴1000元,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四条 加大高校毕业生网络电商创业支持力度。对完成商事登记且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对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并在哈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的,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每户企业给予20至30万元的经费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支持领军人才梯队创业。对省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和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在哈创办科技型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领域关键技术产品的,经审定,按照不超过其产品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支持科技人才初创企业跨越发展。对在哈高校和科研院所引入的优秀科技人才,取消科技立项销售业绩约束条件限制,凡经校、所推荐的科技创业项目,均按照“注册一企,支持一项”的原则,每个项目给予20至5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依托在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培训资源,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和重点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举办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班,培训经费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现有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与项目、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业创新能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实施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程。对省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和市级领军人才梯队,每年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和2万元经费资助;对省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生活补贴;对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每月分别给予800元和400元生活补贴;对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每月分别给予600元和30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实施紧缺实用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选拔100名具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技术骨干予以重点培养;培养方式包括选派到国外进修提高,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进修提高,参加相应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在校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支持毕业年度在哈高校大学生到在哈企业基地实习实践,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搭建平台。对批准设立实践基地的企业,按其接收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每期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所接收实习学生的保险、交通费及餐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为市重点产业企业招聘高层次人才提供免费服务。建立人才需求调研机制,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根据企业需求,定期举办专场公益性人才招聘会,组织市重点产业企业赴全国知名大学招聘人才,所需经费除交通费、住宿费外均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落实高层次人才休假和医疗待遇。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休假和体检,人员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千余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优秀中青年专家和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津贴、省政府津贴专家;省级重点领军人才、市级重点领军人才和市级领军人才;市长特别奖获得者,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妥善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对在哈工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余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专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充分尊重专家意愿,由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对引进年薪超过3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外籍高级专家及其他为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特殊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其子女可按照就近就便、优先安排的原则,由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对在哈工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余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其子女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可按其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习水平,优先安排到同级普通高中就读。(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第十五条 扩大人才公寓规模。充分利用政府闲置土地或房产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模式,为来哈工作就业且本人或家庭在哈无自有住房的大学生提供周转公寓,3年内免费入住,3年后仍未自购房产的适当缴纳租金;原则上大学生人才公寓租住时间不得超过5年。鼓励社会资源和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发、自建大学生公寓,形成资源共享;对单位自建大学生公寓的,由市人才发展资金予以适当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住房保障。对来哈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凡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条件的,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市住建委)
第十七条 为毕业生落户提供便捷服务。对自愿来哈就业、创业、生活的国民教育中专以上毕业生、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以及具有初级工以上的技能型人才,凭毕业证、初级职称、初级工以上证书和用人单位合同、本人申请、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在哈落户,其中,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岳父母可以随迁;有工作单位的,本人可到单位地址落集体户;在哈市无房产、无工作单位的,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存档落集体户。(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第十八条 建立创新创业、人才交流、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高层次人才服务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在政策支持、信息咨询、户口转迁、身份证办理、子女入学、人才公寓、人才交流等方面提供信息服务。(市人社局、市直各部门)
第十九条 拓宽人才资金投入渠道。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健全以用人单位为主,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分级负担、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多渠道、多层次经费投入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弘扬正确的人才导向。积极宣传各单位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等方面经验和做法,宣扬各类优秀人才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人才。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条款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英才集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规〔201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英才集聚计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6日
哈尔滨英才集聚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来哈创新创业,坚持“高、精、尖、缺”的人才引进原则,采取“政策+平台”、“资金+基地”、“人才+项目”等模式,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人才。到2020年,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10000人,新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0个、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20个、市博士后创新创业基地60个,计划引进和集聚博士、博士后及副高职以上人才200余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300人、外国专家项目200个、外国专家800人次,聘任市政府特聘专家200人。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组织发动企事业单位,采取赴重点名校招聘、专场招聘、到发达地区公开招聘等形式,大力引进优秀人才。
(二)实施企业博士后人才集聚工程。发挥在哈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优势,盘活用好本地人才。利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等人才工作载体,建立市博士后创业示范中心,吸引一批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及副高职以上人才来哈创新创业。
(三)实施特邀专家聘任工程。以建立院士工作站等柔性引进方式,聘请一批省外高端人才来哈开展项目合作、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构建“不求所有,但为所用”的人才共享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智力支撑点。
(四)实施海外人才智力引进工程。通过国家外专局引智项目和市地方项目引智计划,吸引一批外国专家和海外人才来哈开展项目合作和技术攻关。通过国家“千余人计划”、“万人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留学人员择优资助计划及省、市资助计划,吸引一批海外留学人员来哈创新创业。
(五)实施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工程。对携带项目来哈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大力支持。资助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
三、有关政策
(一)对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对中直省属在哈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两院院士,给予安家费100万元、购房补贴100万元,生活补贴每月发放1万元;对引进“长江学者”、“千余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入选者,给予安家费50万元,购房补贴50万元,生活补贴连续3年、每月发放0.5万元;对引进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高管,给予安家费30万元、购房补贴30万元,生活补贴连续3年、每月发放0.4万元;对引进的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才,给予安家费20万元、购房补贴20万元,生活补贴连续3年、每月发放0.3万元;对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10万元、购房补贴10万元,生活补贴连续3年、每月发放0.2万元。其中,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由市人才发展资金全额承担;到企业工作的两院院士及“长江学者”、“千余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由市人才发展资金全额资助,其他人员安家费、购房补贴由市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生活补贴由市人才发展资金全额资助。引进的人才应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二)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设及进站(基地)人员给予资助和补贴。对吸引院士、博士、博士后及副高职以上人才的中直省属在哈企业及市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建设资助。对进站(基地)从事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院士给予科研启动费50万元,每月给予生活补贴1万元;博士、博士后及副高职以上人才一次性给予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在站(基地)工作期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
(三)对市政府特聘专家予以奖励。对中直省属在哈企业及市属企事业单位通过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柔性方式引进的省外专家或专家团队,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市政府批准,可聘为市政府特聘专家,并颁发证书。对为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可以申报特等奖10万元。
(四)对引智项目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对我市申报的经国家批复的引进外国人才项目,按照国家资助金额1:1的比例给予项目配套资助;对我市引进外国人才地方项目,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后,参照国家标准给予经费资助;对引进国外人才智力成果,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每年根据其成果推广情况,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五)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予以资助。对入选“国家海外人才千余人计划”、“国家外专千余人计划”和“国家特支计划”的市属企事业单位人才,按照国家资助金额1:1的比例给予项目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和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资助金额给予1:1的配套资助;对引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留学人员,享受国内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六)对携带项目来哈产业化的人才(团队)予以资助。对携带项目来哈创新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经评审,按启动、优秀、重点层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经费资助;对被列为市重大产业项目且在哈进行产业化、能够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至100万元资助。
(七)对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予以支持。对来哈创新创业,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科技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列为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依托市科技计划给予最高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在我市领办、创办、入股科技企业,且获得创业投资机构融资支持的,经审定,按照成果持有人现金出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股权投资配套支持。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按照据实发生的房屋租赁缴费,每年给予不超过40%、最高3万元的房租补助,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及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项。
(八)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优先使用空余编制用于公开招聘重点高校毕业生。简化公开招聘程序,招聘统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证的海外留学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或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不经过笔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择优选拔聘用。对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有空编且手续完备的,到市编办办理落编手续;没有空编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在本部门所属其他同类型事业单位调整编制的申请,市编办下发调整编制的批复意见,专编专用。编制调整后手续完备的,到市编办办理落编手续。
(九)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对能够为我市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引进的特殊人才及团队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具体标准可“一事一议”。
(十)不重复享受政策。经确认和评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我市人才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体系。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突出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探索符合不同人才评价特点的评价方法。建立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以政府为主导、用人单位为主体、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参加的人才评价机制。成立高层次人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领域设立若干专家评审组。制定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和认定标准以及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建立项目评审与人才测评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人才。
(二)搭建人才服务平台。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开通服务热线,帮助用人单位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在信息咨询、户口转迁、身份证办理、子女入学、人才公寓提供、人才资金及社会保障支持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创新创业人才交流、技术应用、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在国外建立海外人才工作站,形成国际性引才服务网络。
(三)建立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整合资源优势,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把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结合,编制“招商+招才”政策汇编,集成现有人才政策和招商引资政策,实现人才政策和招商政策共同推介。建立起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从单纯招商、引才,向“人才+项目”方式转变,在引进资金、项目的同时引进人才、技术、品牌,实现人才和项目最佳组合,达到引资与引智“双赢”。
(四)加大吸引高层次人才工作投入力度。完善市人才资金管理办法,为引进人才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对赴外地招聘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在展位费、展示宣传费等方面通过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支持。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进一步整合资源,统筹各部门、各领域相关专项资金,在符合项目支持条件的前提下向引进人才方面倾斜。同时,建立健全以用人单位为主,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分级负担、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多渠道、多层次经费投入机制。
(五)加强对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哈尔滨新区等参加的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人社局为牵头单位,统筹协调人才引进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人才
引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英才集聚计划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抢抓机遇,引进一批高端人才,为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英才集聚计划及优惠政策,积极营造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哈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对市政府给予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资助资金,各单位要单独设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成绩效考核内容的,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