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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 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2019-10-09 14:22 来源: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 点击次数:100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根本动力,对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意义。黑龙江省发展迫切需要人才,充分依靠人才,寄希望于人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推动“五大规划”实施和“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创新人才使用、引进、培养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激发人才活力

1.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全面盘活科研资源,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落实全员聘用制,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协议工资和绩效工资。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凡用人单位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对直接服务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科研团队,省财政根据项目情况给予资助。

2.深化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职高专等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权,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和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职称直聘制度。民办高校和市(地)以下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教师系列及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核准权下放到市(地)。逐步扩大企业和市(地)职称评聘自主权。改进人才评价方式,坚持重业绩导向,注重在实践中评价人才,克服过分强调学历、资历和论文的倾向,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在重点产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和职业资格等级。提高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岗位结构比例,对乡村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职称岗位结构比例给予倾斜。

3.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促进就地转化、加快转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所获收益留归本单位,不再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转化处置权,成果鉴定登记后本单位未及时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有权在省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两个月内报省成果转化中心备案。

二、奖励人才贡献

4.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充分体现人才的自身价值。鼓励科技创新人才成果转化后“一朝致富”,企事业单位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期权激励、优先购买股份等方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所获股权或净收益的30%—90%用于奖励有关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政府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约定期满退出时,可将股权以成本价格优先转让给成果完成人。鼓励企业运用股权期权等方式激励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允许国有控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不高于薪酬总水平30%和40%的股权预期收益。

5.加大分红奖励力度,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的35%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成果登记后本单位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有权在省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转化收益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归其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自行投资研发所产生的成果在省内实施转化的,自开始盈利年度起3—5年内,每年提取该成果净收益的3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团队)。

6.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扩大人才奖励普惠范围。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本级财政每年参照其缴纳税金总额给予创业者奖励,最高20万元。 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按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优秀创新人才(团队),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再奖励。

三、支持人才创业

7.深入推进人才试验区建设,集聚国内外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依托我省国家级开发区和大学科技园,建设人才发展试验区,在人才引进培养、股权激励、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投融资、产业扶持等方面鼓励先行先试。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市(地)建设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可通过发放租房补贴或申请最长5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等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在高层次人才聚居区集中配置优质教育、医疗资源,设立人才俱乐部。加大省、市共建力度,重点建设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对人才发展试验区引进国际一流科研、管理和产业化团队的企业,在办公用房、申报项目、成果产业化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8.允许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引导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办经济实体,对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返还,不冲抵财政性经费预算。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领办创办企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建立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允许兼职兼薪。退休人员再创业或就业不重复交纳养老金。对各类人才创业,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园区管委会在启动资金、办公用房、融资贷款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省属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为人才创业优先提供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

9.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大学生成功创业。建立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两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企业,创业活动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内容,计入实践学分。积极组织各类人才招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将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纳入全省大型公共就业活动予以支持。对招用应届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我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空余编制主要用于公开招聘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到企业以及市(地)以下急需紧缺人才的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分别不低于3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县财政补贴支持。

四、培育人才体系

10.突出高端引领,加大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培养支持力度。紧紧围绕“五大规划”实施和“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统筹推进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程、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计划、“龙江学者”支持计划和哲学社科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结合落实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启动实施“龙江英才”特殊支持计划。从2015年起,每年重点支持50名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创新成果,在我省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是在“千户科技企业成长三年行动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省财政给予每人(团队)50万元资助。注重发挥院士等知名专家传帮带作用。

11.统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资源,大力培养重点产业人才。加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和人才培训基地,联合开展人才培养、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行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带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新能源技术研发等产业工程技术人才培养。支持国有企业、重点民营企业和小微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优先安排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境内外培训,让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名有位。分别重点建设100个产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打造“龙江蓝领”。将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健全职业竞赛选拔机制,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12.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开发开放需要,突出抓好实用人才培养。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支持,继续推进高校实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计划,深入推进省部共建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建立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搭建农业科技融资、信息、品牌服务平台。支持涉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农作物良种培育、新型农机具研发,对推广面积达到100万亩的品种育成者、技术创新填补国内空白的农机研发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鼓励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以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服务,并按法定程序如期兑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允许评定技术等级。整合省内林业科研院所力量,优化林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提高团队创新能力。推进林业科技成果示范区建设,加大对林业碳汇、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扶持力度。围绕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培养金融、贸易、物流、能源和俄语等专业人才,深化对俄人才合作。

五、促进人才流动

13.坚持刚性与柔性相结合,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

14.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急需紧缺人才。对企业引进的符合全省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与我省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义务、作出贡献的,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对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的企业,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所在市(地)要给予重奖。支持四煤城和艰苦边远地区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引进数量较多且贡献较大的,省财政给予所需资金总额40%一次性资助。

15.畅通渠道,促进人才向企业和基层流动。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让各类人才都有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之间的合理流动。对转入企事业单位或离岗创业的党政机关干部,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适当放宽条件,做好社保关系接续,身份和档案工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规定,调回党政机关时可放宽年龄限制。同时,注重从企业、农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县以下党政机关,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探索建立公务员入职后五年内须有一年以上在基层工作经历的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有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对口支持或挂职锻炼。深化与知名高校人才战略合作,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深入实施“三支一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16.坚持固本强基,提高基层人才待遇。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加大投入,分类推进,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发展支持,对边远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的科技类项目,省、市主管部门优先立项。深入实施全省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补充计划,确保补助资金和优先落编等政策落实到位,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待遇。在各县(市)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补充农村学校师资力量。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加大对民办社工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六、营造人才环境

17.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委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发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人才工作。加强基层人才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健全完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实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重要情况通报和人才发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政策统筹,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用好放活各类人才。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努力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对不重视人才工作、破坏人才发展环境、造成人才严重流失的地区和单位,追究负责人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18.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省、市(地)、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保持用于人才发展的投入适当增长,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人才资金项目化管理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促进人才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将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发展投入和人才环境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19.畅通引才“绿色通道”。坚持部门联动,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公安机关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或居留、出入境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引进人才的档案人事关系;用人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积极为引进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信息;教育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搞好人事档案接续,工龄连续计算。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特事特办,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0.加强和改进人才服务。坚持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建立健全全省高端人才智库,定期组织省优秀中青年专家评选,开展专家休假疗养活动,及时倾听意见建议。加强人才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才资源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共建共享。坚持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加强人文关怀,为在我省工作的国家级专家和“龙江英才”获得者发放医疗保健证,提供体检、就医等优质服务。加大人才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

各市(地)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大胆创新突破,创造性抓好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细则,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驻我省中直单位对本意见可按属地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