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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政审〔2018〕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19-09-27 14:23 来源: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点击次数:660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政审〔2018〕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领取《就业创业证》且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申报补贴标准按照我市“4555”人员补贴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申报时间及办理要求参照“4555”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申报材料1.户口、身份证2.毕业证3.就业创业证4.个人银行卡号5.社保缴费明细


四、办理流程(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户口、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个人银行卡、社保缴费明细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二)审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社会保险缴费额度,审核申请社保补贴人员相关材料后,将申请补贴资金明细及汇总上报至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处(和兴路38号1号楼410室,电话:84650570)。


(三)上报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处汇总各区提交的申请补贴资金明细及汇总,提交资金申请至人社局就业创业处复核,复核后上报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四)发放市财政部门将核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拨到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后下发至高校毕业生的个人银行卡账户。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本人银行卡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五、相关政策规定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1.已实现单位就业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又兼职从事灵活就业的;2.正在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税费减免等补助政策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3.已参加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六、工作要求(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责任人和经办人,以及社区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工作联系和沟通,确保与辖区内所有社区联系沟通不留死角,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各区负责人信息确定后需上报至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处。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2019届高校毕业生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之前实现灵活就业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和各县(市)根据经费拨付渠道,可参照此通知自行制定发放办法,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发放工作。

来源: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