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市) 委组织部、教育局、人社局、公安局、档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组织部、教育局、人社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档案局,中省有关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会议提出的“提高龙江市场化程度、增强我省发展活力、吸引留住更多人才”工作目标,强化就业服务能力,方便毕业生有序流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提出的“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 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 27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 文件精神,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现将进一步简化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取消非应届毕业生改派环节。从2018 年3月1日开始,全面取消非应届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调整改签环节,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录(聘) 用通知等就业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报到和落户。
2.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今后,各单位凡涉及到非应届毕业生报到、落实编制和户口、计算工龄、保存档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关系、人事关系及档案转递等手续办理时,不再将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作为必备材料。
二、办理时限
1.应届高校毕业生界定为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的6月30日,自毕业第二年的7月1日起为非应届毕业生,不再办理“报到证”和“通知书”调整改签手续。
2.毕业生应在“报到证”规定期限内按时到单位报到,相关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按规定办理接收和就业相关手续。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派遣单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落户、存档手续。
三、补办“报到证”及“通知书”要求
1.“报到证”或“通知书”丢失的,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6月30 日可持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补发;超过时限的持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及存档单位情况说明补发《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档案中有“通知书”的不予补发。
2.毕业时未签发“报到证”的,自毕业之日起至翌年6月30日可持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补办申请、毕业证、招生录取手续及相关就业手续补发; 超过时限的只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
3.《就业派遣报到证》或《就业派遣通知书》丢失且无派遣数据或派遣存根的,原则上不予补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若自我举证属实者可按规定给予补发。自证材料主要包括: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出具补办申请; 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存档单位情况说明(证明缺少报到证和通知书);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招生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存档部门公章) ;同一录取三联单内任一同学报到证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人事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入职后第一份干部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4.档案未存在单位人事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的不予补办相关毕业生就业材料。省教育厅将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优化调整改签及补办流程并网上公示,同时印制宣传单放置在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大厅供毕业生取阅。各级党委组织、人社、公安、档案部门及中省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文件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各高校要广泛宣传,及时调整就业指导和服务内容,确保每名毕业生都能知晓并了解此项政策。普通中等专业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简化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