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抓好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群体创新创业,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0〕11 号)第四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2020 年 7 月 2 日以后在哈尔滨市 9 城区(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阿城、双城)落户并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全日制博士、硕士、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
2、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到农村创办领办合作社、电商平台的需正常运营 2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 万元,对其中到农村创办领办合作社、电商平台并正常运营 2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5 万元。
哈尔滨户籍的毕业生在哈创业的享受上述相同待遇。创业者落户哈尔滨 9 城区,其所创办领办的合作社注册地在我市所属 9 县(市)农村的,也可享受此政策。
三、办理要件
(一)《来哈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二)创业主体负责人户口、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三)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农村创办领办合作社、电商平台的需提供正常运营2 年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公司基本账户。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录哈尔滨人才网(http://www.hrbrc.org.cn/),直接在网上办事大厅“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交补贴申请并按要求上传办理要件。市人才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在网上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并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9 月 15 日
(哈人社规2020 8号)关于印发申领来哈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