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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0-04-02 10:04 来源: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点击次数:4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黑龙江省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拓宽基层就业岗位渠道,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制约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以促进我市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二)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引导,实施基层服务示范引领项目,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以及服务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力度,助力推进社会服务经营机构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根据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实际需求,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需要,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旅游管理服务和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区、县(市)要定期梳理本地区迫切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共青团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经营性信息服务机构作用,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委、市工信委、市网信办、市扶贫办、团市委。(第一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具体措施:市人社局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和做法,着重指导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健全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开发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机制;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做好岗位信息发布、政策引导、招聘服务等工作,鼓励基层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部门配合完成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农业现代化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建设现代农业部署,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

负责部门:市农委、市旅游委、市商务局、市水务局。

具体措施:市农委要推动种子企业与高校开展科研与人才培养合作,鼓励企业吸收高校涉种专业毕业生,充实企业研发创新团队,帮助高校毕业生联系种子企业实习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加工、休闲旅游等领域创新创业;在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县优先选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为益农信息社信息员,依托信息进村入户平台,发展农业农村电子商务;按照《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扶贫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发农村特色资源,发展特色产业;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兴业,通过培训指导、创业孵化、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方式,为培育对象提供服务。市商务局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对接电商平台,为电商平台企业引进高校人才。其他部门配合完成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扶贫工作。对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

负责部门:市扶贫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具体措施: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扶贫部门对支持项目进行立项申报、审批。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各区、县(市)落实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其他部门配合完成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聘用高校毕业生,充实生产、营销人才队伍。对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等政策。

负责部门:市农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具体措施:对被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就业培训、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政策,在申报项目、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并可按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定标准,优先申报评定相应的高级职称。

(五)推进公务员分级分类考录模式改革,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落实对艰苦边远地区县(市)、乡机关放宽报考条件的优惠政策,属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学位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招聘程序,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市级机关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到县级基层单位锻炼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区、县(市)机关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乡镇机关锻炼1年。积极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下沉,向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倾斜。

负责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

具体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全力推进公务员分级分类考试,探索和总结符合县(市)、乡镇机关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提高考录工作科学化水平。督促市、区县(市)级机关组织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到对口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指导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在本级编制总量内,盘活存量编制资源,向基层一线和亟需高校毕业生的单位倾斜,保障用编需求。同时,支持各区、县(市)按规定程序通过“顺向”跨层级调整编制,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六)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开辟大学生入伍绿色通道,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对我市退役大学生士兵重点落实好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并在公务员招录中拿出一定数量职位定向考录。高校毕业生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我市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现役期满后2年内或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服现役期满复学毕业后2年内,在参加市内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可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待省公务员局制定相应政策后执行。

负责部门:市征兵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具体措施:市征兵办负责根据高校大学生人数,科学分配征兵任务,明确大学生征集指导比例,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高校大学生各项政策落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应资金保障工作。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市属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教育、宣传、发动,以及在校大学生入伍报名、政审、学费补偿代偿及后续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定向考录,指导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其他部门配合完成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七)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在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融合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业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

负责部门:市工信委、市人社局等市直部门。

具体措施:市工信委要认真落实省工信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载体的支持力度;开展好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通过线上招聘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联合省内高校,聘请就业指导专家,开展大学生创业辅导讲座,为大学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提供指导服务。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八)用活财政、金融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50%贴息。

负责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具体措施:市财政局负责将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在内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筹措到位,经办银行按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市人社局负责对小微企业借款条件进行审核,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到位。其他部门配合完成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九)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吸纳一批中小微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符合条件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具体措施:指导各区、县(市)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新吸纳一批中小微企业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等扶持政策,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

具体措施: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在提供创业场所、开展创业培训服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十一)全面落实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

负责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具体措施:市财政局负责按要求将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在内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市人社局负责政策宣传及落实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办理贷款提供便利服务。

(十二)促进闲置房产、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等转为创业孵化器,完善创业培训、指导和服务功能,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作用。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具体措施: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政策,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器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创业指导、项目孵化、融资等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培育社会组织服务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典型,总结工作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其他部门配合完成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十三)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自有资金投资、专利技术参股等方式兴办各类市场主体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负责部门: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具体措施:对以自有资金投资、专利技术参股等方式兴办各类市场主体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在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农业扶贫、农业项目补贴等政策扶持;充分利用“互联网+农业”和各种大型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加大对有关农村经济组织的推介宣传力度。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

负责部门:团市委。

具体措施:依托共青团敬老爱老志愿活动、“情暖童心”共青团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程等,组织大学生志愿者为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提供志愿服务,鼓励志愿者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与受助人建立长期联系、及时给予帮助。

(十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进一步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负责部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具体措施:市教育局要落实好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市人社局要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团市委牵头实施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团中央部署做好有关组织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服务制度,大力选树项目生典型,不断扩大基层服务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

(十六)完善基层服务项目(含大学生村官)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落实服务期满人员机关定向考录,待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制定相应政策后,开展公务员定向考录工作。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市内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团市委、市财政局。

具体措施:市人社局要开展“三支一扶”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确保有关待遇落实到位,2018年3月底前完成;组织各区、县(市)春节前集中开展“三支一扶”在岗人员慰问活动,2018年2月上旬前完成;会同市委组织部按规定开展公务员定向考录,指导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加分、就业创业、职称评定等政策。各项目牵头部门按规定落实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政策。

(十七)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多渠道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团市委。

具体措施:市人社局要指导各区县(市)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项目等,加大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力度;鼓励基层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市教育局、团市委要配合做好有关教育培训和组织引导工作。

(十八)完善基层职称评价机制。推行体现基层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方式方法,对论文、论著等不作硬性要求,提高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要素的权重。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评价管理制度,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在基层定向使用。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

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乡村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给予适度倾斜;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区、县(市)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指导做好基层教育、卫生系列职称评定工作。

(十九)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到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人员倾斜。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按国家部署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具体措施:督促落实对到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高定工资档次政策,确保及时兑现;按照国家规定和时限要求,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指导各县(市)做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指导落实县(市)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及时兑现职级、工资晋升待遇。

(二十)加强其他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转移接续本人的医疗保险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我市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适当扩大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范围。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被县(市)以下急需紧缺人才的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并工作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给予不低于3万元、5万元补助,同级财政补贴支持。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基层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具体措施:市人社局要加强对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推广使用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实现对各类用人单位动态监管,确保“十三五”期间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动态保持在90%以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查处侵害高校毕业生权益的行为;持续做好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社保经办和转移接续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不同性质单位间流动时,其社会保险关系及时转移接续;指导各区、县(市)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可按在校大学生标准参加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支持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成长发展和顺畅流动。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的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国资委及有关市直单位。

具体措施:相关部门要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下发后,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方案,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十二)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空间。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级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公开遴选。市、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对长期在条件特别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结合实际在县(市)域内开展轮岗交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负责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具体措施:市委组织部指导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平衡照顾等观念,对经过长期考验和艰苦岗位历练、基层工作经验丰富、各方面比较成熟的优秀年轻干部,放胆使用、委以重任;适当提高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中,具有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特别是领导干部经历的年轻干部比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要加大对公务员公开遴选的检查指导力度;指导市、区县(市)级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具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人员。市国资委实施青年技术英才培养工程,在企业传统产业领域、战略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培养扶持一批青年科技人才;每年从各基层企业和招聘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一定数量专业对口、素质优良的科技人才直接担任企业领军人才梯队成员和各创新平台、技术联盟的重要成员,进行定向跟踪培养;支持企业依托重大工程和项目,培育青年科技人才,鼓励企业建立人才储备、职业发展和开发与培养有机统一的人才工作机制。

(二十三)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适当增加选调生招录数量,吸引和鼓励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报考,逐步壮大选调生队伍。有计划地将选调生放到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重点县、艰苦边远地区,参与党政中心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根据选调生德才情况和实际需要,择优选拔选调生充实乡镇领导班子。

负责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

具体措施:市委组织部要积极争取省委组织部支持,逐步扩大面向全国重点高校招录选调生的规模;研究制定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选调生到条件艰苦、工作辛苦的地区和岗位锻炼,提高综合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择优选拔使用选调生。市编办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在本级编制总量内,科学合理调配编制资源,加大空编使用向选调生倾斜力度,为增加选调生招录数量提供编制保障。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推进“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省会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具体措施: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组织重点人才市场加强与外省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按规定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的落户限制。

(二十五)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优化流程,明确标准,提高效率,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信息工作平台作用,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开发移动客户端等信息服务平台,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精准化服务水平。

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具体措施:指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信息工作平台作用,提供精准就业服务;按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系列专项活动,确保完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的目标任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明确步骤时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广泛宣传扶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各类扶持政策,发掘和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范围,重点向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三)各级政府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支持力度。

(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