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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才引进政策

2020-04-01 11:02 来源: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点击次数:7532

1.对在校大学生来湖到实训基地开展实训活动的,由当地财政给予大学生(含校方带教人员)实训期间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大学生在湖实训期间,可免费参观湖州市范围内国有投资或控股的旅游景区和政府管理的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场馆。“双一流”高校大学生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训期间,可享受实训生活补贴。
   2.对邀请来湖参加招聘交流大会的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按照省内300元/人次、省外500公里以内地区500元/人次、500公里以外1000公里以内地区1000元/人次、1000公里以外地区15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补贴。
   3.对2018年1月1日后来湖创业或企业引进来湖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引进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35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新招聘来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给予5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三年到位。上述人员中未购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3年内分别给予1500元/月、1000元/月、500元/月的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积金贷款相关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新招聘来我市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在我市首次购房的,给予35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兑现。
   4.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在我市见习期间,给予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
   5.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2018年起享受)。
   6.大学生初次创办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健康产业、休闲旅游等我市十二大重点产业企业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5万元、第二年补贴3万元、第三年补贴2万元。大学生初次创办其它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其他重点人群初次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法定代表人1万元的创业补贴。享受创业补贴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7.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在30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名合伙人增加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60万元。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8.税费减免。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可享受每户最高96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