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2015-12-29 点击次数:337
伊人社发〔2015〕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级财政出资设立黑龙江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在校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为规范伊春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的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工作流程》(黑财社〔2015〕9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专项用于支持伊春市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第三条 种子资金使用遵循评价、决策、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种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拨付我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在校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当年结余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累加使用。
设立伊春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和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行业专家组成,通过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种子资金重大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评审委主要职责是:
1.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
2.审定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
3.对种子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市就业局,负责提请和组织召开评审会。
(三)受评审委委托市就业局为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在市人社局的业务指导和市财政局的监督下,负责种子资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执行评审委的决策,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2.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3.提请召开评审会;
4.按照评审委的决策,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种子资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对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补贴。
(一)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可以申请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补贴支持。
申请补贴支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就业需求,能够代表前沿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符合当地财政和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发明创新或技术专利成果的创业项目,按照投资额度,每个自主项目资助10,000元—50,000元。创业初期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年以上的,5—10人一次性补贴10,000元每户;11—19人一次性补贴20,000元每户;20人以上一次性补贴30,000元每户。
(四)种子资金的使用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互联网+”、旅游文化时尚产业、健康养老等服务业、绿色食品营销、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等创业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五)申请补贴支持时,向我市就业部门或就业部门指定的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材料:学生证或毕业证、营业执照、吸纳就业人数证明、当地财政和人社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大学生开展创业服务给予补贴。
(一)为大学生开展创业服务的补贴金额不超过种子资金总额的15%,用于补贴人社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或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具体包括申请创业指导专家团队补贴,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补贴、创业竞赛补贴等项资金支持。补贴标准为:创业指导专家团队定期为有创业意向的返乡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每指导一人次补贴100元;由各县(市)区(局)按季度对创业项目进行征集上报更新,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费用各县(市)区(局)每年补贴5,000元—10,000元;创业宣传补贴,主要用于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印制创业宣传手册方式对大学生优惠政策、创业项目进行宣传和推介工作;创业竞赛补贴等项资金支持分别按核准的预算金额进行补贴。
(二)申请补贴支持的单位应在事前提报工作方案和费用预算,经市财政和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事后向市就业部门指定的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给予补贴。
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可以申请创业实训设备购置费补贴、软件及相关费用补贴等项支持。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做出预算并提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申请补贴支持时,向市就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资料: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资质证明,一定时期内培训高校毕业生人数、培训效果情况,拟购置实训设备,拟开发或购置软件及相关费用预算明细,拟用于培训工作的具体项目或内容及预算效果说明。
第十条 对大学生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区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可以根据入驻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数量、规模,申请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等项补贴。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优惠扶持政策的,按照实际减免缴费金额给予相关费用补贴。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安置大学生就业20人以上的创业园区(基地),安置就业每超过一人一年给予园区(基地)5000元的奖励补贴。
(三)申请补贴支持时,向当地就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材料:入驻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数量、规模及带动就业人数证明,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支付凭证,落实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减免缴费政策的人数、金额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市就业部门指定的服务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提供资料,资料齐全的,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聘请的专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公开评审程序,评审通过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服务窗口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卡(存折)或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种子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当地财政、人社、科技和教育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对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严格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年度终了,向受理补贴申请的当地就业部门或就业部门指定的服务窗口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三种方式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监理。由于客观原因,创业项目承担人和单位对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使用进行调整或撤销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市财政、人社、科技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当地财政、人社、科技部门批准。上述资料由我市人社部门负责汇总,归档备查。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