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9-02 点击次数:245
七政发〔201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对新建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就业评估。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在项目备案、对上争取、对企服务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在安排重大公共投资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工信委)
(二)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抓住被列为国家循环经济、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省低碳经济试点市机遇,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作为主攻方向,引导企业新建规模大、工艺新、效益高、就业多的工业项目,重点扶持煤化工产业链延伸产业、非煤高科技产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支持发展物流、金融、旅游、商贸流通、健康养老、家庭服务、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初创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办3年内租用加工场地的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给予租金补贴,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通过组织小微企业申报黑龙江省专利优势企业及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奖励,降低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支持小微企业进行专利质押担保贷款,鼓励引导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加大对该类企业信贷支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可按规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的,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重点关注和扶持吸纳就业较多、已参加社会保险、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允许这类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帮助企业渡难关,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与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实行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统筹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成立公司类的创业项目,开辟审批快捷通道,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实行审批限时办结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培育创业创新孵化平台。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或利用已建成的产业园区,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对新进入这些创业载体发展的小微企业,按照第一年全免、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对“创客”引进先进技术或利用自主研发技术生产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好的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其创新补贴。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给予补贴或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扶持,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进一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种子资金”额度,扩大资金扶持企业范围,在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优先予以扶持。按照黑政发〔2015〕21号文件要求,抓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创业人员,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不予贴息。允许具备担保主体资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为基地(园区)内创业实体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1.在地方属事及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和限额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3.残疾人员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减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加计扣除)。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和限额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5.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0月1日—2017年底,月销售额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物价局)。
(五)大力扶持网络创业。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总部基地和互联网服务商实行“一址多照”,用园区服务运营商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企业产品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按其拉动本地企业税收增长部分地方留成的2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税收受益的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六)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支持各区县创建农民创业园区,按省里要求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扩大设施农业采摘园规模,建成一批集休闲、旅游、观光为一体的“农家乐”园区。进一步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优惠政策,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搭建农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加快推进“互联网+农业”,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对接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以销定产模式,创新农产品经营业态,带动就业增长。(牵头单位:市农委,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一)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大力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不断规范岗位管理,强化管理考核,健全保障机制,鼓励留任,确保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录入“金保工程”网内,实行动态管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在社区办理实名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地“4555人员”(女满45岁、男满55岁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当年的见习补贴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上浮到60%。(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与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技师学院、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努力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手册,实行动态管理,提供援助服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即“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通过税收优惠、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与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和扶持建设项目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优先招录退役士兵。对军队退役士兵在本地从事个体经营的,比照失业人员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一)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功能包括就业基本信息管理、各类就业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档案管理、世界各国派遣管理、统计查询分析等,更加准确地掌握劳动力资源、社会保险和企业发展状况,为制定就业创业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二)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市、区县分别建立创业专家指导队伍和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产业信息、融资担保、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发布、法律维权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对创业专家提供的指导服务给予补助。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按照培训专业、工种不同,分别给予培训补贴,每人不少于300元。经市人社局认定的社会创业培训机构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有关规定,可按每个创业者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人员进行创业实训,按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对创业实训基地给予实训补贴。对企业围绕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开展的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给予一定补贴。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和《黑龙江省重点产业急需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快培养我市重点产业急需技能人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技师学院、市总工会)
为进一步抓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成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市领导任副组长,本《意见》所列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日常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配合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市、区县财政要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的专项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要加强宣传教育,弘扬就业创业文化,使就业创业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营造和谐就业创业环境和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意见》提出的相关政策措施,从《意见》下发之日起执行,不溯及以往。除已明确执行期限的内容外,其余内容的执行期限均为2020年12月31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