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5-06-25 点击次数:265
牡政办发〔2015〕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安排部署,鼓励、引导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进而促进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启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愿
1.完善大学生创业课程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经高校评估休学创业学籍可保留8年(研究生除外);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由各高校负责)
2.各高校和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主题教育活动,并将市情和相关政策纳入活动中。(由团市委和各高校负责)
二、帮助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3.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由团市委和各高校负责)
4.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由市人社局、团市委和各高校负责)
5.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3年内建设市级大学生创业基地80个。(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团市委和各高校负责)
6.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建创业专家库和创业诊室,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专业辅导。(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团市委负责)
三、降低大学生创业准入门槛
7.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作为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行业外,取消提交和审查验资报告作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高校负责)
8.进一步优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市工商局负责)
四、提供大学生创业场所
9.高校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园,做合理的空间组织化示范,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由各高校负责)
10.各级政府对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科技园、孵化器和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并留出一定空间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和各高校负责)
11.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负责)
12.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大学生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根据人数、面积、服务成本等给予补贴或奖励。(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各高校负责)
五、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13.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和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对在校和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给予相应支持,争取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辟建孵化基地。(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14.高校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由各高校负责)
15.鼓励引导各类天使投资进驻我市,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投资倾斜。(由市科技局负责)
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6.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由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17.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受整体担保放大倍数限制。支持再担保机构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由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8.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鑫汇担保公司负责)
19.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开设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担保公司和银行部门“一站式”服务。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银行要将贷款条件及申请流程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公示,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七、实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20.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用包括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在内的各类专项资金对孵化器相关费用给予补贴。(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各高校负责)
21.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22.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23.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其创业成果转化成功的,可利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为大学生提供公共创业服务
24.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等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将创业大学生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纳入服务范围。(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负责)
25.将《就业创业证》委托给高校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发放。有需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时,可同时领取。(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26、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财务、法律、训练平台等专业服务,完善创业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创业大学生的社会保障、救助扶持和心理疏导机制。(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各有关部门负责)
27.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库。鼓励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项目投资机构,为大学生提供科技型、成长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者给予资金补贴。(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和各高校负责)
28.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人社、财政、教育、科技、工信、工商、税务、司法、金融等有关部门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为大学生创业搭建交流合作、融资对接、宣传奖励等平台。要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配合,扎扎实实推进政策落实,真正为大学生创业创造良好条件,营造浓厚氛围。(市直各有关部门)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