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畅通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2015-09-15 点击次数:281


黑组发〔201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环境,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引进的国家“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千余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年薪超过3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外籍高级专家以及其他为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劳动合同并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由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复核。经复核认定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黑龙江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各相关部门为获得人才服务绿卡的引进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优先办理落户、居留证件或签证等相关手续。引进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海外高层次人才持非“Z”字签证入境的,如需在我省长期工作,可不受签证种类限制,直接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2~5年外国人居留证件。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我省合法居留证件。公安机关对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申请材料完备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公安部核发,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外事部门审批高层次人才因公临时出国(境),根据国际学术交流需要,适当放宽出访国家数量和在国外停留期限。

       第五条人社部门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优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待遇等按规定执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引进人才的档案人事关系。引进人才的档案无法转入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允许事业单位突破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设置特定岗位聘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引进人才突破职称、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条件限制,晋升高级职称。

       第六条科技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为引进人才申报科技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推荐,科技资源共享网络平台优先为引进人才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科研资源查阅、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等服务。

       第七条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原则上以用人单位为主进行安置,超出用人单位安置能力,需要其他单位接收安排的,由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教育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非黑龙江省户籍(含外籍)子女,在我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黑龙江省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考普通高中享有与当地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高中毕业后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按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满编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其它同类型事业单位有空余编制的,经主管部门申请,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可将空余编制调剂到用人单位,专编专用。

       第十条工商、质监、税务、人社等部门为引进人才创办企业提供“四证合一”登记服务,自今年10月1日起,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要把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破解我省发展难题、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和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部门职责,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倾斜,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关心重视。要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引进人才相关手续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理永久居留业务除外)。对故意刁难引进人才、不按规定程序受理或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理的,以及其他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的,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相应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畅通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的具体办法和服务措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15日